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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运管局切实加强“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

2016年09月12日
各市州运管处(局):

  “6·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极其深刻惨痛,充分暴露了我省部分运输企业安全意识薄弱,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执行不到位、动态监控主体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以及《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湘政办明电〔2016〕102号文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交安监〔2016〕127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

  (一)加强企业平台监控管理

  1.运输企业必须立即清查本单位的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逐条核对,发现有遗漏缺失的须立即进行补充、完善。

  2.运输企业应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配备专职的监控人员,对监控人员须组织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监控实操等方面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协调作用,积极推动运输企业开展培训工作。运输企业应将监控人员名单、监控室的固定联系电话于2016年9月9日前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报送表格见附件1)。

  3.运输企业应严格把控每一个监控环节,形成管理闭环。在事前,做到发班前确认车辆正常上线,对不能保持在线的车辆不得安排营运;在事中,做到监控人员实时监控,发现违法动态信息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理;在事后,车属企业做到在一周内按规定对违章人员予以处罚,处理率必须达到100%,同时处理结果要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报送表格见附件2)。

  (二)车载终端的安装、维护管理

  道路运输企业“两客一危”车辆必须安装使用实时监控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简称车载终端),车载终端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能实时上传车辆位置、状态、违章报警等信息;

  2.车辆超速或连续行驶时间超过规定的时间,车载终端能以语音报读方式自动提醒驾驶员。

  3.当企业监控平台依据车载终端上传的信息或者安全监管需要向终端下指令时,终端能以语音报读方式提醒驾驶员。

  4.安装车载终端时,接线必须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和《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标准操作,确保车载终端的行驶记录功能和卫星定位功能正常运行。

  运输企业必须或督促平台运营商重点检查“两客一危”车辆车载终端,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车辆不得安排营运。对已被省局取消备案的平台运营商,运输企业不得将新增车辆接入其平台。

  二、强化平台运营商的服务能力

  (一)平台运营商应具备以下相应的服务能力

  1.平台运营商的平台应完全具备《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所描述的所有功能。

  2.平台运营商公司总部应配备平台运维人员,分别负责维护网络、服务器硬件设备、平台软件系统的工程师必须各配备1名以上。

  3.平台运营商应在服务所在的市州配备足够数量的常驻客服人员,负责24小时为运输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和处理应急事件。常驻客服人员的配备标准是:平台每接入当地500辆“两客一危”车辆配1人(最低不少于2人)、每接入当地1000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配1人(最低不少于2人),“两客一危”车辆客服人员与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客服人员人数应按照平台中的车辆数分别计算,不得重叠。

  4.平台运营商应在服务所在的市州配备常驻的终端设备维护人员,负责车载终端设备的安装、维护。终端设备维护人员配备的数量参照客服人员的标准。

  5.平台运营商接受道路运输企业委托,对运营车辆进行实时监控管理的,应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配备常驻的专职监控人员。

  6.平台运营商经省局备案通过后,由服务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年度服务质量考核,考核结果应为合格及以上。

  (二)实行区域服务备案制

  平台运营商可向省局申请在一个地市级行政区域内服务并进行备案,也可申请多个区域;可向省局申请区域内“两客一危”车辆监控平台或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监控平台备案,也可同时申请两种类型平台的备案。平台运营商申请备案时,应当向省局提供以下材料:

  1.备案申请函。

  2.营业执照。

  3.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4.平台运维人员有关材料。

  5.服务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应服务能力证明材料(见附件3)。服务所在地涉及多个市州的,需分别提供。

  6.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三)备案复核

  2016年9月30日前,全省已备案的平台运营商应向省局申请备案复核,并按上述要求提交备案材料。未按要求申请备案复核的,省局将取消其原有备案;申请了备案复核并通过了区域服务备案的,省局将取消其原有备案,重新发布其区域服务备案公告;申请了备案复核但没有通过的,整改三个月,2016年12月31日前仍未通过的,取消其原有备案。

  (四)备案取消

  2017年1月1日以后,已备案的平台运营商应接受服务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定期核查和年度服务质量考核。对核查认定已不具备服务能力或年度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省局取消其相应区域或相应类型平台的备案,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已备案的运营商平台发生变化,不再完全具备《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所描述的所有功能,或者平台运维人员的配备不符合要求时,省局取消其全省所有备案,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备案取消期间,运营商平台不得新增相应的营运车辆。

  三、切实履行运管机构的动态监管职责

  (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1.市、县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审核辖区内运输企业上报的监控人员名单和监控室的固定联系电话,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汇总并盖章确认后,于2016年9月14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省局。省局联系人:陈思悦,电话/传真:0731-82582456,邮箱:hunanlwlk@126.com

  从2016年9月15日开始,按照省厅的湘交安监﹝2016﹞127号文件要求,省级监管人员每个工作日要检查所有市级监管人员登录使用监管平台的情况并电话抽查20家省内客运、危货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值班人员在岗情况,抽查20台在线车辆运行情况;市级监管人员每个工作日要检查辖区内所有县级监管人员登录使用监管平台的情况并电话抽查20家辖区内的客运、危货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值班人员在岗情况,抽查20台在线车辆运行情况,辖区内少于20家客运、危货运输企业的,要做到企业平台值守情况全覆盖;县级监管人员每天要实地检查辖区内所有客运、危货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和抽查20台在线车辆运行情况。对检查、抽查情况,要做好检查记录备查(见附件4-7)。凡发现监管人员没有按要求登录使用监管平台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予以通报;对运输企业未报送监控人员名单和监控室的固定联系电话以及电话抽查、现场检查时监控人员不在岗的,市、县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一律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以及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的意见》(湘交安〔2014〕300号)第四条规定顶格处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定期将抽查的在线车辆运行情况进行通报,对于抽查发现的违章报警情况,市、县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责成辖区内运输企业按要求进行处理、反馈。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定期将监管平台中抽查的辖区内“两客一危”车辆违法动态信息抄送给当地的公安交警部门。

  2.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行安全监管分级分片包干责任制时,应重点督查专职监控人员是否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配备、正处于经营活动的车辆是否保持在线、对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率是否达到要求等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一律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以及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的意见》(湘交安〔2014〕300号)第四条规定顶格处理。

  (二)加强对平台运营商服务能力的监管

  平台运营商向服务所在地申请开具“辖区内具备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时,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严格把关,按要求对平台运营商的相关服务能力进行检查并开具相应证明(见附件3)。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定期对辖区内已备案的平台运营商进行核查,一旦发现其不再具备相应服务能力,应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省局。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辖区内已备案的平台运营商进行服务质量年度考核,考核的结果应及时报送省局。

  对被取消备案的平台运营商,在备案取消期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该平台新增车辆的业务,省级监管平台不接收该平台新增车辆的数据。

  (三)严格对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考核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定期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管理,考核的内容包括:

  1.制度建设情况。包括:本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制度,监控平台运行维护管理与考核办法;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等。

  2.监控人员的配备情况。包括:人员配备数量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的执行情况等。

  3.平台运行情况。包括: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平台断线率、数据不合格率;监控数据上传质量;卫星定位数据保存情况。

  4.车辆监控情况。包括: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情况;车辆进行经营活动时正常在线情况。

  5.日常管理情况。包括:车辆与驾驶人员基本数据的完善与更新,车辆数据的保存(违法驾驶及处理信息存档情况,其中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车载终端设备管理和报修处理情况等。

  6.违规情况。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情况;车辆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使用,仍安排营运情况;不开启车载终端、人为破坏或屏蔽车载终端等情况;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情况。

  考核结果应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辖区内已备案的平台运营商进行服务质量年度考核。在上级政策出台前,考核内容由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