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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2016年01月11日
各区、县交通(运管)局、处、所,滨海新区及东疆港保税区建交局:

  为加强我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落实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的监控行为,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天津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运管处将对各区县动态监控工作进行月度.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交通运输委,考核不合格的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安全主管部门。

  2015年12月25日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落实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主件责任,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的监控行为,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考核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控平台,是指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

  我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由天津市重点营运车辆公共服务平台、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及社会化服务监控平台、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组成。

  第二章 动态监控工作职责

  第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监控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为本单位建设或使用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需申请并应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台性审查。为更好地落实监控责任,道路运输企业的车辆原则上应使用同一家符台要求的监控平台(动态监控运营服务商)。

  (二)按照有关规定为本单位所属车辆安装符台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三)按照有关规定建市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管理制度、动态监控工作台帐,配置专职监控人员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履行监控主体责任

  (四)道路运输企业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安排运输任务。在安排运输任务前,必须检查卫星定位装置及连接情况,不能保持实时在线的,不得安排运输任务。

  (五)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六条 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职责。

  (一)提供馗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监控平台及安装使用的卫星定位装置,应通过交通运输部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查,并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为道路运输企业提供卫星定位系统服务,井称为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

  (二)按照有关规定将监控平台的动态监控数据上传政府监管平台。并确保实时数据传送真实、准确.并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及车辆动态监控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道路运输企业及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二)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核查

  l、凡办理新增、更新、过户、复驶等业务的道路运输车辆,对不能在动态监控平台上查询车辆基本信息和实时卫星定位信息的不予受理或暂停办理相关业务,井督促企业立即整改,整改台格后方可受理。

  企业运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入网率、运行车辆上线率达不到100%的,暂停受理相关业务,经整改合格后予以受理。

  2、对辖区道路运输午辆未办理报停手续,且连续10天以上不能在动态监控平台上查询车辆基本信息和实时卫星定位信息的,须对车辆所属企业进行核查,督促企业及时办理报停手续,收回《道路运输证》。车辆报停后申请恢复营运的,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3、营运客车住开具加班证、包车证时,对不能在动态监控平台上查询车辆基本信息和实时卫星定位信息的不得开具加班证、包车证。

  4、营运车辆参加年审,对不能在动态监控平台上查询车辆基本信息和实时卫星定位信息的立即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予审验。

  第八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职责。

  (一)组织开展全市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设管理重点营运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监管服务平台、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监管平台),实现和交通运输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系统平台、企业监管平台的对接和数据变换工作。

  (三)指导、监督、考核区、县道路运输机构、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以及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按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

  (四)对全市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的社会化远营商开展备案工作,规范运营商服务行为,按照《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卫星定位服务运营商监控平台开展考核评比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组织实施运营商监督考核、评价活动,对无法满足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控、监管要求的运营商,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并建议取消其获得的标准符合性审查资质。

  (五)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核准办理营运手续的车辆,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核查。对不能在动态监控平台上查询车辆基本信息和实时卫星定位信息的不予受理或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并督促企业立即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受理。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违反动态监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丰u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忐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 对进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己作出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l日起实施。